案例解说:物业服务企业有维护小区内安全的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有维护小区内安全的义务。
【案情】
9岁的张某在放学后,到同学李某家去玩,李某家住三楼,楼前有一颗大榕树,树枝伸到李某家的阳台。两人看到树上有鸟,张某即用身边的铁条打鸟,结果碰到挂在树上的被折断的高压电线触电身亡。经查,在距离李某家阳台垂直距离约5米的地方,有10千伏高压电线。事发前天晚上,所刮7级大风将电线刮断落在了树上,导致损害的发生。张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在小区内的管理职责,对电线刮断的事实未引起充分注意,应当承担责任。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经营人,负有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但亦未履行该义务,也应当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李某家阳台触电死亡事实清楚,电力公司对大风过后的电力设备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对张某的损害负主要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刮断电线未引起充分注意,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法院判令电力公司和物业服务企业连带赔偿张某父母的损失。
【评析】
本案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小区内安全义务的问题。
业主将小区的日常管理委托给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负有维护小区内安全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小区安全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较重的义务,提高其注意标准等。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在大风过后,物业服务企业未对小区进行必要的检查,以排除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维护小区内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法均要求加害人对损害的产生要有过错,但是由于高压电线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危险,即使尽到了高度的注意义务,也难免损害的产生,因此法律规定了即使加害人尽到了注意义务仍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当然,如果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损害的产生,那么损害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本案中电线由于被风刮断掉在树上,电力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却未采取,应当说具有一定的过错,张某同时也并没有造成自己损害的故意,所以电力公司应当对张某的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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