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小区业主的权利有哪些

  (一)依照法律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依照法律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共设施、公共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三)拥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权利;

  (四)有权亲自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所有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五)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六)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七)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八)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九)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十)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十一)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8规定,可以找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解决投诉问题,也就是找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来投诉。在投诉之前一定要先做好功课,不要用口头诉说的方式,尽量采用提交出面材料的形式来投诉,有条件地投诉者可以尽量多整理一些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责任的证据。

  物业断水断电系属违法行为。

  (一)法律没有授权。《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可见,物业公司只是接受委托收取水电等费用。在业主未缴水费、电费时,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供水、供电等单位的授权停止对业主的水电供应。但仅限于业主未缴水电费的情况,于物业费缴纳与否无关。

  (二)同相对性原则。给业主供水供电的相对人应该是供水公司或供电公司,根据合同履行的抗辩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缴水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人当然享有拒绝履行供水供电的义务,即停水停电的权利。享有停水停电的权利人是供水供电人,而非物业公司。

  如果物业公司用停水、停电的手段来威胁业主,业主可以去相关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反映情况,也可以去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由于停水、停电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