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方式包括两种,即集体讨论的方式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通常情况下,业主大会的召开采取的是集体讨论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展示各方的意见。但是,对于一些问题,业主之间并没有争议,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能够节约时间和成本。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部规则。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跟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都需要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才行,如果没有达到这个人数要求,那么业主大会所做的决定涉及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负责人需要在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让业主们有所准备和安排。同时,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内容一般涉及小区内多数人的利益,因此,除了需要一定数量的业主参与会议,还需要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具体的法律依据是:
《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