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业主知情权纠纷材料造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方当事人提交”。

  业主知情权纠纷当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很重要,这关系到审判结果。在业主知情权纠纷当中,业主大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的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表决资料在内的相关证据在业委会的掌控中,该举证责任应分配给业委会。如果由业委会未完成该举证责任,就不能认定其业主大会关于业主增设义务、减损利益的决议内容,而在不具合法性前提下显系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议,业主请求撤销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实务工作当中,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去向问题,业主大都以“知情权被侵犯”起诉至法院。多数以法院要求业委会公布公共收益明细结案。而针对业主怀疑“中饱私囊、账目作假”要求业委会赔偿损失等诉求,如果业主不能举证,法院均会以“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对于业主委员会掌握的有关材料,业主享有知情权并有权要求查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对于业主知情权相关纠纷的解决,业主诉讼维权选对方向和策略很重要。即使起诉至法院,业主选择的诉讼策略也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业主选择以“违反法定程序”或“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两种诉讼策略的举证责任差别较大。前者可能会被分配给业委会,后者则一般是由业主举证。业主不仅要证明侵害后果是什么,还要证明其后果与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业主完成侵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的举证相对较难,所以这也是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业主相关诉求的常见原因。

  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表示,现有法律法规对业主撤销权的行使缺乏相关细则和配套司法解释。对业主受侵害的情形、损失后果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地方不同法院裁判标准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