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释义】本条规定了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根据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可以称为例会,指应当按照业主大会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公约的规定,每年召开一次或几次。除了定期会议之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条例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因此,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此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有义务组织召开临时大会。但是,条例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临时会议的召开只有法律规定这一种情形,法律没有限定其他情形下召开临时大会。根据法理的一般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1)发生重大事故有及时处理的必要,经业主委员会请求时;(2)其他业主公约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