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不动产投资信托或不动产资产信托之受益证券柜台买卖契约」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九三)证柜债字第27732号
发布日期:2004-9-16
执行日期:2004-9-16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债字第27732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1点;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不动产投资信托
受益证券柜台买卖契约
不动产资产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机构)依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向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柜台中心)为其奉准公开发行之□不动产投资信托□不动产资产信托之受益证券(以下简称不动产受益证券)申请在柜台买卖,依「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兹将双方应行遵守之事项开列如下:
第一条受托机构依本契约初次柜台买卖之不动产受益证券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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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发行│发行受益│每受益权│发行受益│备│
│受益证券名称│日期│权单位数│单位金额│权总额(│考│
││││(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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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柜台买卖之不动产受益证券,嗣后如有增加或内容变更,其经柜台中心同意后之不动产受益证券柜台买卖申请书,或柜台买卖不动产受益证券内容变更申请书所载之柜台买卖不动产受益证券增加或内容变更事项,亦为本契约之一部份。
第二条证券相关法令及柜台中心章则暨公告事项规定均为本契约之一部分,受托机构及柜台中心皆应遵守之。
第三条受托机构于本契约奉主管机关核准后,应依柜台中心订定之「有价证券上柜费费率标准」所列有价证券柜台买卖收费标准,于初次柜台买卖时及以后每年开始一个月内,向柜台中心缴付有价证券柜台买卖费用。
前项有价证券柜台买卖年费费率应作为本契约之一部份,日后如有修正,依修正后之费率办理。
第四条柜台中心依据有关法令、柜台中心章则规定或基于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者,得对柜台买卖之不动产受益证券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停止或终止其柜台买卖。
第五条因本契约所生之诉讼,受托机构与柜台中心双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六条本契约一式五份,除一份检送主管机关外,余分由受托机构及柜台中心存执。
第七条本契约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条本契约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受托机构:
│本契约经报奉│法定代理人: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住址:
│年月日金管证(一)│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字第号函核准│法定代理人:
└──┘住址:中华民国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