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办公室:

  《关于申请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今后不再经营证券业务。

  二、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由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单独出资设立。核准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00万元。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川华信验[1999]21号),你公司6000万元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三、核准《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四、原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辉河路证券营业部和拉萨证券营业部全部并入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并相应更名为“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

  五、确认阿旺和汪建中担任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阿旺为董事长,汪建中为总经理。

  六、请你公司接此批复后,携原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自本批复下发一个月内,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挂牌开业,逾期本批复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