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等的要求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项目名称: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承办单位: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处罚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由量化细化标准:
严重违法,按罚款的上限处罚;一般违法,按罚款的下限处罚;较重违法,取上限和下限的中间值;轻微违法,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免予经济处罚;没有改正的,按一般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