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投”易解“低赔”难消
虽然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似乎杜绝了车险中“高投低赔”的现象。但保险公司如果仅仅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车主所获赔偿势必也要打些折扣——
“高投低赔”成惯例
所谓高投低赔,就是车辆使用一定年限后,实际价值已经小于新车价值,但在为旧车续保时,保险公司仍以市场当时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来确定保额,导致保险金额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但车辆一旦发生大的事故,全车报废后,保险公司则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赔偿,由于保费与保险金额挂钩,车主为保费要多交三五斗。投保车主认为这是保险行业的“潜规则”,将其冠名为“高投低赔”。
如一辆2007年10月购买的汽车,新车价格是23万元,今年续保时,如果折旧15%,则折旧后只须购买19.5万元保额的车损险,再加上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破碎及刮花险、不计免赔险,总保费约4100元,如果仍购买23万元的车损险,总计花费保费约4500元,后者比前者要多花400元。
这个专有名词,之前很少公开提及;新《保险法》实施后,立刻成为最受人们关注的新概念。
“高投低赔”惹争议
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媒体及公众对此解读为,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缴纳相关费用;再“高投低赔”即违法。
但众保险公司并不同意,他们认为,所谓“高投低赔”的“潜规则”从不存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车险部总经理毕欣,在保险行业有“毕车险”美誉,他代表众保险公司对“高投低赔”概念予以否定。
毕欣认为,正确理解车损险定价标准必须要清楚车损险的构成,即全损与部分损失。而全损与部分损失的定价是分开计算保额的;赔偿也是按不同标准赔偿的。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是按照实际价值、按照车辆发生损失前的同样车型价值赔付的。发生部分损失则是按照新的零备件、按照现有的人力、工时收费标准赔偿的。有一点需要明确:即全车新零备件价格总和,是一辆新车价格的三到四倍。
据统计,出险后,95%车损赔案是部分损失。既然占绝大多数的车损赔偿是部分损失,是按新零件价格赔偿。那么,按新车价确定车损险保费标准,对车主和保险公司都是一样公平。综上所述,他表示:“所谓高投低赔,大家只是从表面上感觉有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不存在这种概念!”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个人业务管理部徐漫经理觉得回答“这个问题有点敏感,一两句说不清。”但她支持毕欣的观点:“在车险中,绝大多数为部分修理案件,赔偿均为新配件,所以不存在高投低赔,但对于极少数的全损赔付案,有这个问题。目前,各公司只能在实操中,就这类个别案单独处理,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车险联络部主任李枫表示,在新《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实施细则未发布前,相关条款存在不同认识是必然的,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时价投保藏伏笔
新《保险法》实施后,新车依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旧车投保则可以按实际价值投保,很多车主对此表示欢迎。
很多受访车主认为,旧车按新车保,保额高于实际价值;理赔的时候全损只赔实际损失,确实不合理,按车的实际价值买车损险更合理些。
但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结果或许并非如公众所愿。
保险公司人士认为,如果车主仅仅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出险后理赔势必要打上折扣,即车主可能要分摊一部分保费。
举例来说,一辆4年的私家车,目前市场上同类型新车的价格为10万元,折旧后为7万元,如果按7万元上保险,一旦发生部分损失,更换新零件,花去1万元的修理费。这时,保险公司不会足额赔偿,而是要打折,剩余的3000元,车主要自己掏腰包。也就是说,赔偿金额随着保费的降低打了折扣。
保险公司提醒说,在费率折扣不同的情况下,按新车投保的最终收益,未必不如按实际价值投保,前者可能更高些。“还需要自己分摊一部分赔偿?”很多受访者显然刚醒过神儿来,大多数心态发生转变,何去何从举棋不定:“按旧车价投保,自己还要承担部分赔偿,不合适。与其这样,还是按新车价买省心。”
因此,新《保险法》实施近一个月,各家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对投保方式的设定,并非一刀切。以太平洋保险公司规定为例:如果是新车投保,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辆出险后,无论是全部报废还是仅部分损失,按新车购置价格来理赔;如果是旧车投保,按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投保,在发生车辆全损导致报废或盗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折旧后的价值来赔偿,如果车辆仅发生部分损失,则按新车购置价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