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出台洗衣消费争议解决办法,逾期不取收保管费
南方网讯记者昨天(7月28日)从有关部门获悉,针对愈来愈多的洗衣洗涤消费领域的纠纷,广东省正式出台了《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的解决途径。
衣物损坏照实赔偿
据省工商联广东洗衣洗涤业商会会长卢志基介绍,办法规定,如有下列这些情况之一的,经营者必须照实赔偿消费者损失:由于经营者的过失造成被洗涤衣物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虽能正常使用,但严重影响其原来的外观效果;由于经营者的过失造成被洗涤衣物丢失的。但是,如果有并非因经营者的过失造成被洗涤衣物损毁或丢失、因为被洗涤衣物自身的质量瑕疵而造成损坏、因为消费者的原因造成被洗涤衣物损毁或丢失这些情况之一的,经营者将不负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有规定
办法同时规定了争议最多的照实赔偿的标准:全新未使用过的被洗涤衣物,按消费者购买时的正式收据或发票金额赔偿,消费者不能提供购买被洗涤衣物正式收据或发票的,按被洗涤衣物一个月前的市场价格赔偿;使用未超过三个月的被洗涤衣物按其实际损失赔偿,使用超过三个月的被洗涤衣物的赔偿,按年折旧率25%、逐年递增的标准执行,但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被洗涤衣物的赔偿一般以单件计算,无法拆开的套装,衣裤比例为6:4。未达标准要返工
办法同时规定,经营者洗涤的衣物未达到洗衣洗涤行业衣物洗涤质量标准或消费者与经营者预先约定的要求的,经营者负有返工的责任。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营者应全额退还消费者所付的洗涤费:经营者洗涤的衣物未达到洗衣洗涤行业衣物洗烫质量标准或消费者与经营者预先约定的要求,消费者不愿经营者返工重洗;经营者洗涤的衣物经返工一次仍未达到上述标准要求。经营者因此给消费者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逾期不取加收保管费
据介绍,办法同时对消费者取衣的时间作出新的规定。被洗涤衣物由约定交货日起计,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取的,每件衣物每天加收保管费1元,超过半年消费者仍未取回的,衣物损坏或遗失,经营者不负任何责任。
在处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争议的问题上,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争议之后,可自行和解;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省工商联广东洗衣洗涤业商会申请调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悉,该办法由广东省工商联广东洗衣洗涤业商会和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起草、发布,并负责解释,自今年7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