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预订与实际住宿差百元,经调解各担一半责任
消费者王先生23号在网上预订绍兴市区某酒店房间,2天时间256元/间,当时网上没有支付押金等费用的,但商家实际开的时候是开2天时间356元/间的,消费者认为商家开错房间在先,不愿支付费用,要求协调解决。
越城区消保委龙山所调解人员经了解,23日晚上消费者进行实地订房住宿时,曾告知酒席客服人员其在网上有预订,但该客服人员经网络查询后没有发现此预订信息,当时也没有主动要求消费者出示更多预订信息,双方遂以178元/天/间成交,消费者在支付了600元的住宿费及押金后便入住了该酒店。但到了第三天离店结账时,消费者才发现其必须支付住宿费356元,与其在网上预订的256元差了100元。双方由此引起了纠纷。调解现场,消费者坚持认为其在23日晚入住酒店时要求按网上预订2天时间256元/间,并向调解干部出示了其在手机上的网上预订信息,而酒店客服人员坚持认为当时其已向消费者告知是178元/天/间的实际住宿价格,当时也已向消费者开具了消费凭证,该消费凭证上明确显示了178元/天/间的实际住宿价。调解干部现场指出:酒店客服人员在消费者告知其有网上预订的信息时,在初步查询没有网上预订信息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要求消费者出示相关预订信息,存在着工作上一定程度的不到位;但消费者在收到消费凭证时没有仔细核对价格等相关信息,没能及时计算出256元与356元的差别,没能在入住开票时及时指出开票价格及总费用与其网上预订价格及总费用的差异;双方对此交易“误解”的产生各有责任,故建议经营者减少收费50元,双方同意此建议,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