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

  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网络销售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10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该修正案草案经过了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21日上午的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作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苏泽林介绍,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除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苏泽林说,一些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草案明确消费者购买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草案对“霸王条款”说“不”,规定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等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进一步加强,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搜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在当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公益诉讼主体成为高频词。吕薇、王明雯等委员建议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把“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纳入其中。韩晓武委员认为,适当放宽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利大于弊,他同时指出,并不是说什么组织都可以做公益诉讼,可以设定比较严格的条件。郑功成委员说,“真正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就应鼓励更多的消费者组织积极维权、支持维权。”全国人大代表李泽林等则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