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知假买假”:消费维权从此有法可依

  “消费者虽明知商品过期,却执意购买该商品,并将商家或经营者告上法庭,这种‘知假买假’行为是否该获法律支持?”7月21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及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联合举办的北京首例“知假买假”案例推介会暨第三次打假论坛上,这一话题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业界专家、打假维权人士共同参加了此次话题研讨。

  一起“知假买假”胜诉案件

  本次研讨会,一起很有标本意义的诉讼案引起了代表们的关注:近日,一位名叫沈x的购买者因所购燕京啤酒过期,将售货商家北京xx商业有限公司马家堡分公司告上法庭,并诉请高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012年12月,沈x在北京市xx超市购买15瓶“燕京”啤酒,因产品已超过保质期,他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判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第一中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后,驳回其起诉请求,维持原判。

  “购物者明知商品过期,却多量购买,是否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这是我们当时判案的焦点。”该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永钢向媒体表示。

  据了解,此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对“知假买假”一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直到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张永钢表示,消费者主张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因此否定消费者身份。

  “此次北京法院对销售过期食品商场所辩称的‘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理由不予认可,反过来支持了‘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并支持10倍赔偿的要求,可以说是最高法出台具体解释后的第一案,为此后类似判案具有指导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分析。

  消费者仍难改弱势本质

  尽管“知假打假”自此有了法律依据,但打假维权并不轻松。山西人邢志红就遇到过类似情况。2012年,邢志红在山西金虎便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名仁”牌蓝莓果汁饮料,发现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标注有白砂糖,但没有在显眼位置标明含糖字样,“这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规定,而这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她为此提起诉讼,但官司并不顺利。经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虎便利店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但未造成原告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因此判决邢志红要求10倍赔偿理由不当。

  消委会有关人员解释,商家或经营者会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责任。“比如,购买量多超出了消费行为,或者购买的商品被掉包了,不是所主张权利这个物证。”这都是在“打假”维权中与商家交涉时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直呼吁为维权者立法的著名打假人士王海告诉记者,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组织方面的诸多不对等,两者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后者有着先天优势。目前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的弊端是,从立法到行政行为都以企业导向为主。“与之相比,在市场经济国家则合理得多,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层面,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优先。”

  北美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毛克强表示,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既是商品质量的问题,也是知识产权问题。国内法制的不完善,使得经营者或商家违法成本低,难以对违法行为起到约束或震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任重而道远

  “‘知假买假’已经争议了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表示,尽管打假行为屡战屡败,但是他作为法律研究者从没放弃过鼓与呼。多年前,他在《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中提倡运用经济杠杆的力量打击假冒商品,以达到行政手段起不到的惩治效果。

  2003年,惩罚性赔偿被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九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前主任魏耀荣看来,“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是通过法律保护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另外一个意义是,打倒保护经营者及商家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使其受到震慑,不敢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从而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但不可否认的是,造假者力量强大,消费陷阱无处不在,打假行动因此任重而道远。只有通过打假者的身体力行,通过一件件事例的推动,动员更多消费者加入进来,与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才能使这个市场得到净化,老百姓权益得到保证。”河山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