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将改

  私立医院看病,是不是消费行为?买房、买车的人是不是消费者?记者昨日获悉,从1993年开始实施、1995年修正的《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消条》)评估工作会日前召开。有消费者代表就建议,应明确私立医院就医是否属于消费行为,网上购物也应明确纳入《消条》调整范围。

  消费者代表:应扩大《消条》调整范围

  消费者代表袁世灿认为,现行的《消条》已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私立医院、美容医院看病是不是消费行为,能不能由《消条》来调整?车子、房子已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买房买车的人都应该是‘消费者’。”袁世灿认为,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消费行为都应该由《消条》来管。

  企业代表:应界定清楚何为消费者

  “《消条》如果修改,首先一定要把何为消费者界定清楚。”企业代表、成都华联商厦总经理助理刘荣洲认为,有别有用心的人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打假,已经不是单纯的消费行为,应该不能算作消费者。此外,建议《消条》修订时,将“公平”原则贯彻其中。

  市消协秘书长:严重侵权者处罚应更重

  “自《消条》颁布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市场上产生了许多新生行业,例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对《消条》的评估工作,就是要围绕这些新生行业所产生的问题展开,明确《消条》里的一些概念界定,并且评估其逻辑结构是否严密。”市消协秘书长高豫川说,在处罚方面,现行的《消条》规定,因生产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身体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太轻,严重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