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财政部关于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关于编制1996年度社会保障资金决算的通知》(财社字[199

  6]160号)、《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

  996]435号)和《关于布置1996年地方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

  通知》(财综字[1996]113号)等三个文件已下发。根据上述文件

  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除了要单独编

  制“社会保障资金收支预决算”外,还要根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

  “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统计报表”的要

  求,分别布置和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许多地方财政部门就此事来电

  询问应如何处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对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

  确与其他预算外资金不同,应有其相对独立性,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社

  会保障基金收支要单独编制预决算,其预决算及其他统计资料均包括在预

  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的总数中。

  二、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数字汇总

  后应及时提供给预算及综合等相关部门,以便编制完整的政府性基金收支

  预决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

  三、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和监督,真正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