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0月1日起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搬迁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超期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补偿
在房屋征收的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些情况,就是被征收人搬迁后迟迟拿不到房屋。有的甚至在被征收人搬迁后十多年仍不能交付房屋。对这种情况,条例也做了保障性规定。
首先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期限,也就是过渡期限作了规定,一般是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如果产权调换房屋是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的高层建筑的,为三十六个月。
其次,如果超过过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门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从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房屋征收部门如果逾期还没有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超过二十四个月还未交付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六个月内交付与原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按规定计算、结清差价。同时,对不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逾期不提供现房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停业补偿不低于房价百分之五
在征收补偿中,被征收房屋能够得到多少补偿款,评估机构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同时,明确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面,要求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