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限制过度包装需要法规细化

  9月9日下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举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意见稿提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包装材质、结构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悉,该条例系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据9月7日《新京报》报道)。

  饱受诟病的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即将进入法律规范的视域,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所谓过度包装,是指超出了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介绍或说明商品的功能要求,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为了杜绝过度包装的现象,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如去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今年8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月饼包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通知》。然而,这一顽症并没有得到彻底根治。

  在这样一种态势下,需要刚性的法规介入来完成过度包装向理性包装的过渡。不过依笔者之见,要完成这一过渡,还需要条例对过度包装的定性进行细化,并由此拓展监督主体。过度包装不只是一个商业问题,还是一个公益问题。一方面,过度包装往往一次性耗费掉纸张、橡胶、玻璃、钢铁等重要生产和生活材料,加剧了社会资源短缺;另一方面,资料显示,北京市每年产生的垃圾近300万吨,其中60万吨为过度包装物,如果减少不必要的过度包装,至少可以节省垃圾处理费2亿元。换言之,过度包装很大程度上是关涉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公益问题。另外,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过度包装还涉嫌商业欺诈行为。

  既然关涉到社会公益问题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那么在立法过程中就需要体现公共权利和消费者个人权利,需要赋予公共领域和消费者个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权直至追诉权。但是,细读上述条例意见稿发现,监督权与处罚权全部交给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据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过度包装并不需要承担公益和消费者监督、追诉的风险,而只需要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处罚。虽然上万元的罚款看起来有些威慑力,但实质上过度包装并没有承担其完全责任——其所直接导致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垃圾处理以及消费者权益的受损,随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都无从追问。也就是说,过度包装不需要向其所导致的公共损失和消费者损失负责,从立法的公平正义方面看,这显然不尽合理;而从现实层面看,单靠质监部门监管也未免力量单薄。是故,限制过度包装,需要赋予公共领域权利和消费者个人权利,为相关公益诉讼和个人维权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