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消费故事:热水器用不到两个月修5次,厂家不换货

  “新买的热水器只用了一次就接连出问题,不到两个月时间先后修了5次,厂家还不给换货。”昨日,家住环翠区花园新村的耿先生拨打本报热线,讲述了他刚刚遇到的窝心事。

  2013年12月25日,耿先生的儿子从市区一家超市为父亲买了一台电热水器,这台价值1299元的热水器的控制器上有两个按钮,分别标着“+”和“-”,可以上下调节温度。安装完电热器后,耿先生高兴地对老伴说:“以后用热水就方便多了。”

  大约一周后,耿先生想试用一下热水器,于是按照使用说明书上的操作步骤,先加好水,然后把温度调节到60℃。水烧好后,耿先生高高兴兴地洗了个热水澡。又过了几天,耿先生再次使用热水器时却出现了问题。“当我按‘+’时,显示屏没有反应,按‘-’时,温度却显示增加,这不就乱套了嘛。”耿先生说,出于安全考虑,他没有使用热水器,而是在第二天电话联系了维修人员。

  维修人员到耿先生家对热水器检查一番后,表示要更换配件,并于几天后前来把热水器的控制板更换了。尽管更换了控制板,但耿先生发现,控制器的温度调节依然不好用,对此,维修人员表示不影响正常使用。不放心的耿先生要求维修人员接着修,但还是没修好,于是维修人员不得不把电热水器取下带回去修理。如此一番反复后,2月17日,一名隋姓经理来到耿先生家,把修好的热水器重新安装好。

  “两个月修了5次,这台热水器肯定有质量问题。”耿先生说,隋经理来安装热水器时只有老伴在家,他回家得知此事后就打电话给对方要求更换,对方让他找厂家客服,而客服人员先是推脱“说了不算”,后又告诉耿先生将会上报此事,并表示三个工作日之后答复。截至3月2日,耿先生一直没收到厂家客服的电话。(记者高彪)

  ■维权顾问团解析

  经营者、厂家应给消费者退货

  本报消费者维权顾问团成员、环翠区消协工作人员李婕介绍表示,:

  耿先生购买的电热水器后问题不断,应该视为产品有瑕疵,该案适用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热水器属于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且耿先生购买时间了仅仅两个月,没有超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的时限,应该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同时,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另外,新《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本报消费者维权顾问团成员、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隋晓宁律师介绍认为,:

  耿先生电热水器买了不到两个月,维修超过两次,可以根据国家“三包”规定要求厂家换货。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

  隋晓宁提醒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要保留好维修凭证。另外,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不违背法律基本条款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作出约定,但前提是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条款,举例说,比如在家用电器行业,部分经营者将保修期延长至6年,这属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且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应该按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