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数儿童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往往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在日常消费领域中,“霸王条款”屡见不鲜。而现在“霸王条款”已经渗透到了儿童消费领域。
游乐场卡过期不退款
“会员卡过期不退,买的一张10次入场卡就只玩了5次。”近日,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王女士告诉,本想带着儿子去游乐场玩,不想会员卡却“过期”了,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这张卡竟标明“此卡售出,不作退款”。
“卡是去年11月在铁西区一家儿童游乐场花250元办理的,可用10次,当时想着优惠,却没有留意到期事项。”在这之后,她一共带儿子玩了5次。
直到前几日,当她再次带着儿子去游乐场玩,不想却被告知“会员卡过期了”。这时她才如梦初醒:会员卡有效期竟然只有9个月。“当时想着有效期是一年,对方也没说具体到期时间,一直没有在意。”
王女士希望没有消费的5次入场费能作退款处理,却遭到游乐场的拒绝。游乐场工作人员表示,10次会员卡有效期确实是9个月,当时已经和顾客特别交代,或许是王女士忘记了。至于卡上到期日子没有标注,工作人员称,或许是当时登记的疏忽,并非故意隐瞒到期日子,而且卡背后已经标明“此卡售出,不作退款”。
走访市内各大游乐场发现,类似王女士这样会员卡到期、卡内尚未消费的款项不作退款的情况,不在少数。
在展览馆附近的一家儿童游乐场,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办理10次或者20次会员卡,享受单次入场七折甚至更高优惠,但会员卡有效期是一年,过期如果没有消费的次数将不作退还。
另一家游乐场也有类似情况:会员卡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消费,卡内剩余次数也自动清零。
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阳表示,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一旦违反规定,相关内容即可被确定为无效。
“很明显,‘此卡售出,不作退款’的表述就是一项‘霸王条款’,商家不能因此免责。”高阳建议消费者在实际消费时,应考虑自身实际消费需要购买会员卡,同时保留相关购物发票、收据等凭证,最好与店方签订消费合同,方便日后维权。
自带食品被禁止入场
孩子放暑假时,王先生带着家人到抚顺一家游乐场游玩。因为天气炎热,特意提前在超市购买了一些食品和饮料。然而,当他们准备检票进场时,工作人员却以游乐场有规定为由,禁止他们将食品、饮料带入游乐场。
“园内的东西卖的都特别贵,而且种类少。比如一瓶矿泉水,外面卖1元,里面都卖到了3元,一瓶红牛竟然卖到8元。”王先生表示,游乐场的这种做法简直是“霸王条款”,迫使游客进场后购买其出售的高价食品、饮料,并从中牟取暴利。
针对此事,高阳律师表示,根据新《消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此外,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而且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谢绝自带食品、饮料”的规定,迫使消费者购买园内高价的食品涉嫌垄断经营,同时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游乐场免责声明“明目张胆”
李先生今年花2000元为孩子办了一张游乐园会员卡,今年5月,孩子在游乐场内玩攀爬设施时摔倒,给孩子看病就已花了3000多元。当时办卡时,游乐园保证过“孩子的安全问题绝对不用担心”,并且园内设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看护孩子,家长可以不进入陪同孩子玩耍,没想到却出现了这样的意外。但游乐园方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医药费。
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在暑假期间,游乐场、游泳馆等休闲游乐场所投诉有所抬头,其中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很多游乐场和商家认为家长有看护好孩子的义务,孩子摔伤责任不在自己,有的商家干脆贴出“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的告示。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在这类投诉中,主要是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有商家认为已贴出免责声明,责任在家长,还有商家只愿承担事故当日孩子看病的费用。事实上,诸如“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等免责声明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应为无效,消费者享有在经营场所人身安全权的基本权利。游客有权获得赔偿,赔偿费用除了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外,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疾的,还可以增加如下赔偿: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其中包括“安全权”,即消费者应当享有在经营场所人身安全权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游乐场所内设施安全,完善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早教中心“霸王条款”多
日前,崔女士向反映,自己在早教中心花费9000元给孩子报了个课程,共48节课,可当孩子上了6节课后发现无法适应课程内容,于是要求退费。但早教中心表示,“根据我们合同上的内容,是不可能退费的。”
“当时交费的时候说的那么好,怎么到退钱的时候态度就完全不一样了,这样的‘霸王条款’我们该不该接受呢?”崔女士很无奈。
事实上,“过期不退”几乎是早教机构通行的一个“潜规则”。除了以时间来界定外,一些早教机构也会按照课时来限定能否退学。如一家少儿英语培训机构限定,一旦课时进行超过1/3后,则无法退学。个别培训机构甚至声称,“只要上过1次课,就不可能退款了,大家都是这样操作的”。在一些培训论坛上,也经常能看到网友抱怨:“付出去的培训费,就好比泼出去的水。”
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阳分析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这起纠纷中,培训班使用预先打印好的合同,其中“不退费”的条款,实质上是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仅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通过事先的各方考察,选择在某经营者处接受服务,还意味着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消费过程中,可以自愿、自由选择继续在或者不在、以何种方式接受服务。上述条款则几乎排除了上述各种消费者的选择权,明显是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再者,条款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在消费者自主决定不再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该与其违约行为相对等,但早教中心的“余款不退”条款实际上是不管消费者的违约行为是什么情形,都必须丧失全部已付价款,显然违约责任过重。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儿童摄影底片另购
不少儿童摄影机构在学校门口、游乐园或一些购物场所发放宣传材料和所谓的“免费拍摄”摄影卡。商家会宣传为其免费拍摄百日照、周岁照、定期为其免费照一张全家福,很多家长看到这么多的“免费”、“赠送”字样,不免动心。
那么“免费拍摄”是否能真正的免费呢?市民王女士说,有的照相馆宣传说可以免费拍摄,但拍摄后才发现,“免费摄影服务”的背后是未按约定的数量、样式、时间提供照片,拍摄是免费的,但洗印和照片相框则需要消费者另掏腰包,所谓的“免费拍摄”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而已。
王女士之前就遭遇了这种“陷阱”,她儿子两个月大时,在医院时有业务员到医院发免费拍摄一组宝宝满月照的优惠卡,但等拍完后工作人员告诉她,照片拍摄确实是免费的,不过想取照片却是要加钱的。如果想要的话必须另外加钱,打包的话给个优惠100张300块钱,单张的话20元一张,这是他们店里的规定。
走访发现,如今,很多影楼都有一个规定,拍照时入册的相片数固定,影楼所送的底片也只是入册的相片,如果要选更多的底片或者需要临时增加相片入册,消费者就需要额外加钱。拷贝底片加收钱的做法曾经是婚纱影楼遭投诉的重灾区,如今正当婚纱影楼逐渐摒弃这种做法的时候,儿童影楼中这种“潜规则”却正当道。在另一家儿童影楼,底片加收的费用甚至还翻了一番。尽管儿童影楼的这种做法显然有失公平,但很多消费者还是选择默默接受。有些家长认为,花钱买底片这个规定不合理,因为自己花钱消费了,底片和照片都应属于自己,现在好像是商家在变相的额外加钱。
对于上述问题,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国家对摄影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很多影楼正是看准了这一漏洞,制定了不少“霸王条款”。消费者和影楼双方极易发生消费纠纷。一些业务员在推销产品的时候,“报喜不报忧”,只告知消费者优惠的内容,却不提收费的事项。如果消费者不留意,就可能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拍照之前充分了解相关的事项和协议,并保留足够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或消委会投诉反映。
对此,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摄影作品著作权属于摄影公司、预约定金概不退还”均属“霸王条款”。著作权归属应由双方协商约定,不能排除消费者的选择权;一些摄影机构在预约单或合同中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定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放弃拍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影楼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拍摄服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消费者应尽量要求摄影机构将承诺的服务内容、规格、种类、价格、时间等以书面形式详细列出,进行明确约定,即使已有格式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补充。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摄影机构提供服务有告知义务,如化妆时用的是什么种类的化妆品等,如果商家没有向消费者说明,就应当承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责任。消费者最好将送洗的数码产品中保存的重要照片数据进行备份,以免丢失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