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谁承担
在实践中,加害给付是一种是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的行为,那么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谁承担?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所谓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是指符合何种条件才能使债务人负担加害给付的责任。下面分别阐述之:
债务人履行行为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如前所述,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债务人存在着绘付行为,但这种给付行为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在加害给付情况下,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包括哪些情况?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德国学者lehmann将积极侵害债权分为四种类型:
1、瑕疵履行行为致生非瑕疵履行本身所生的特别损害;
2、继续性契约的一部分履行;
3、履行未尽诚实信用;
4、预期违约。
5、德国学者fikentscher将积极侵害债权类型分为:
(1)不良给付,债务人虽然将具体给付标的提出,但由于品质的缺陷,使得债权人受有损害;
(2)违反保护义务,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本旨而致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受有损坏;
(3)违反忠实、守秘、照料、协力的附随义务。
引起加害给付的不适当履行行为主要有:
给付的产品本身存在着缺陷或瑕疵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着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斯特拉斯公约》第2条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为有缺陷。”美国产品责任法中还将缺陷定义为:“不合理的危险性。”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2版4o2a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处于一种使人或有形财产遭受不合理的损害危险的状态。”中国法律实际上也采纳了这一概念,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提及“商品存在缺陷”并与其他商品不合格相区别,实际上这里所说的缺陷是指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34条更为明确地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与此相关的概念是瑕疵。瑕疵概念一直存在着争议。我们认为瑕疵应指商品或服务不符合法律、合同等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对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瑕疵包括产品瑕疵和服务瑕疵,但在物的瑕疵担保中,仅指物的瑕疵。
缺陷和瑕疵相比较,可见缺陷尽管和产品责任联系在一起,但仍属于一种瑕疵。所以瑕疵实际上有两类:一是指缺陷,二是指缺陷以外的其他瑕疵。从法律上看,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所指对象不同。缺陷仅仅用来描述产品存在着危险;而瑕疵可以田来形容商品不合格,又可指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商品存在瑕疵并不一定具有“不合理的危险”;而一旦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也就成为缺陷产品了。
2、产品缺陷在产品使用中,极易产生对人身、财产的伤害。而其他瑕疵则不会象缺陷产品那样,它不会带来严重后果。由于缺陷是一种严重的瑕疵,因而任何产品都不得具有缺陷,即使生产者明确告知有缺陷存在也不应当予以生产和销售,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只要作出了说明,应当准予销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质量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同时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加害给付主要是因为缺陷产品造成的,例如该法反复强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瑕疵履行是由于一般的瑕疵所造成的。这种分类有一定道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般的瑕疵也可能引起加害给付后果。如上例中给付虫蛀苹果致使债权人原有的苹果被虫蛀,实际上是-般瑕疵,但引起了加害给付后果,所以我们认为一般的瑕疵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引起加害给付的后果。
二、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谁承担
在加害给付时,无论债务人给债权人或是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财产上或是人身上的损害的,债务人均应予以赔偿。
中国《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