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押财产包括哪些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也就是说,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一)允许抵押的财产
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来看,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