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食品安全法》疑难点问答

  1、《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食品许可有什么新变化?

  【答】(1)卫生部门不再发放卫生许可证。

  (2)食品许可在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分别发放三种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环节,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环节,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3)食品许可审批的次序发生变化:各类食品许可发证在前,而后再办理工商登记。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再办理工商登记。

  (4)在生产加工环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食品标准管理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变化:

  一是对现有的涉及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标准进行整合。通过“四合一”的整合,把原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归并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今后,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二是食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制定和企业备案职能由原来的质监部门划转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针对过渡期食品安全标准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之前,现行的上述这四种标准仍然有效。同时还规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标准的制定要参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时要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1)现场检查。即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抽样检验。即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即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关物品。即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5)查封有关场所。即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4、目前,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要具备哪些条件,质监部门如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管?

  【答】(1)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要有能够保证符合食品生产加工条件的相对完整独立的场所。

  (3)要有最基本的保障食品生产安全的工具设备。

  (4)从业人员要经过培训。

  (5)要向质监部门提交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及限定区域销售承诺书。

  (6)要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

  (7)质监部门要定期巡查和进行实物质量抽查。

  (8)小作坊不能生产高风险食品。

  5、食品生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食品生产必须具备三大方面的条件:

  一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条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方可组织生产。

  二是生产企业必须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三是必须按《食品安全法》提出的对生产场所和现场条件的要求、生产设备和设施的要求、设备布局的要求、工艺流程的要求、人员条件的要求、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生产。

  6、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除了质监部门监管外,其他哪些部门还进行监管?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我国对食品安全仍然维持分段监管制度,生产加工领域主要由质监部门进行监管,原由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将不再颁发,改由质监部门进行卫生监管,把卫生管理规范和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一并进行,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但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仍由工商行政部门颁发,食品生产企业人员健康证和企业采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7、食品生产企业还实行免检评比吗?

  【答】关于食品免检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得实施免检。

  8、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何管理?

  【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和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

  9、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他们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都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参加工作。

  10、为什么食品生产者要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答】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施食品可溯源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保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1、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哪些,分别负责哪一方面的监管工作?

  【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农业六个部门。在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又把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两个部门列入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的制定部门。

  因此,《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参与或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共有八个。他们的职责分别是:

  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监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餐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主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实施安全监管。

  商务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工作。

  工业与信息化部门:与商务部门相同。

  12、质监部门在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监管中主要的监管内容有几项?

  【答】质监部门主要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的监管内容有三项:

  一是对食品生产实施安全监管;

  二是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安全监管;

  三是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施安全监管。

  13、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的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有九项职责:

  一是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五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六是依法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七是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八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九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14、《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哪些食品?

  【答】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15、《食品安全法》要求企业建立可追溯制度,可追溯制度的最主要条件是什么?

  【答】建立台帐和生产全过程记录。

  16、《食品安全法》要求企业建立哪些最基本的制度?

  【答】(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5)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6)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17、《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机构提出什么要求?

  【答】(1)要有法定的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确保检验数据的公正准确。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3)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负责制。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员独立进行。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18、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守哪些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除了必须符合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具体要求,还不得违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般原则。《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于下列情况: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这些都是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般原则。

  19、企业、政府及相关的监管部门如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答】(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

  一是制定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平时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二是先行处置。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是事故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相关监管部门:

  一是通报。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是处置。在卫生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救治受害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采取封存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召回并销毁问题食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是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事故责任调查主要是调查事故原因;调查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是处理。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3)政府:

  一是上报。接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二是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规定进行处置。

  20、《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答】(1)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应当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卫生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二,省级卫生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于影响限于本辖区的食品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对于影响限于本辖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第三,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第一,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21、质监部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应主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1)严格许可制度,做好食品生产、添加剂、相关产品生产的许可把关工作。

  (2)建立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主要是执行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同时要建立必要的措施和渠道,及时收集了解掌握辖区内加工食品风险信息,做好风险信息管理,发现掌握的风险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

  (3)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4)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督促企业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完善生产全过程台帐、记录等可追溯制度。

  (5)建立企业日常巡查、回访制度,落实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工作,建立问题企业的黑名单,建立日常检查与问题企业处理的档案和记录。

  22、《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有哪些差别?

  【答】《食品卫生法》是对食品生产和经营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扩大了调整范围,增加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

  1、《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食品许可有什么新变化?

  【答】(1)卫生部门不再发放卫生许可证。

  (2)食品许可在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分别发放三种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环节,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环节,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3)食品许可审批的次序发生变化:各类食品许可发证在前,而后再办理工商登记。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再办理工商登记。

  (4)在生产加工环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食品标准管理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变化:

  一是对现有的涉及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标准进行整合。通过“四合一”的整合,把原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归并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今后,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二是食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制定和企业备案职能由原来的质监部门划转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针对过渡期食品安全标准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之前,现行的上述这四种标准仍然有效。同时还规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标准的制定要参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时要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1)现场检查。即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抽样检验。即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即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关物品。即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5)查封有关场所。即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4、目前,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要具备哪些条件,质监部门如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管?

  【答】(1)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要有能够保证符合食品生产加工条件的相对完整独立的场所。

  (3)要有最基本的保障食品生产安全的工具设备。

  (4)从业人员要经过培训。

  (5)要向质监部门提交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及限定区域销售承诺书。

  (6)要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

  (7)质监部门要定期巡查和进行实物质量抽查。

  (8)小作坊不能生产高风险食品。

  5、食品生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食品生产必须具备三大方面的条件:

  一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条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方可组织生产。

  二是生产企业必须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三是必须按《食品安全法》提出的对生产场所和现场条件的要求、生产设备和设施的要求、设备布局的要求、工艺流程的要求、人员条件的要求、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生产。

  6、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除了质监部门监管外,其他哪些部门还进行监管?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我国对食品安全仍然维持分段监管制度,生产加工领域主要由质监部门进行监管,原由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将不再颁发,改由质监部门进行卫生监管,把卫生管理规范和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一并进行,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但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仍由工商行政部门颁发,食品生产企业人员健康证和企业采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7、食品生产企业还实行免检评比吗?

  【答】关于食品免检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得实施免检。

  8、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何管理?

  【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和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

  9、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他们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都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参加工作。

  10、为什么食品生产者要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答】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施食品可溯源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保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1、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哪些,分别负责哪一方面的监管工作?

  【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农业六个部门。在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又把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两个部门列入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的制定部门。

  因此,《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参与或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共有八个。他们的职责分别是:

  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监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餐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主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实施安全监管。

  商务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工作。

  工业与信息化部门:与商务部门相同。

  12、质监部门在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监管中主要的监管内容有几项?

  【答】质监部门主要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的监管内容有三项:

  一是对食品生产实施安全监管;

  二是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安全监管;

  三是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施安全监管。

  13、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的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有九项职责:

  一是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五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六是依法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七是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八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九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14、《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哪些食品?

  【答】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15、《食品安全法》要求企业建立可追溯制度,可追溯制度的最主要条件是什么?

  【答】建立台帐和生产全过程记录。

  16、《食品安全法》要求企业建立哪些最基本的制度?

  【答】(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5)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6)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17、《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机构提出什么要求?

  【答】(1)要有法定的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确保检验数据的公正准确。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3)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负责制。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员独立进行。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18、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守哪些要求?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除了必须符合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具体要求,还不得违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般原则。《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于下列情况: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这些都是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般原则。

  19、企业、政府及相关的监管部门如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答】(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

  一是制定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平时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二是先行处置。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是事故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相关监管部门:

  一是通报。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是处置。在卫生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救治受害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采取封存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召回并销毁问题食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是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事故责任调查主要是调查事故原因;调查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是处理。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3)政府:

  一是上报。接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二是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规定进行处置。

  20、《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答】(1)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应当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卫生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二,省级卫生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于影响限于本辖区的食品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对于影响限于本辖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第三,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第一,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21、质监部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应主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1)严格许可制度,做好食品生产、添加剂、相关产品生产的许可把关工作。

  (2)建立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主要是执行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同时要建立必要的措施和渠道,及时收集了解掌握辖区内加工食品风险信息,做好风险信息管理,发现掌握的风险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

  (3)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4)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督促企业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完善生产全过程台帐、记录等可追溯制度。

  (5)建立企业日常巡查、回访制度,落实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工作,建立问题企业的黑名单,建立日常检查与问题企业处理的档案和记录。

  22、《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有哪些差别?

  【答】《食品卫生法》是对食品生产和经营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扩大了调整范围,增加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