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独山子区工商局召开贯彻《网络商品交易暂行办法》学习会议

  10月15日,独山子区工商局召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促进独山子又快又好发展》会议,克拉玛依市工商局艾副局长、独山子工商局李中华局长、独山子工商局相关科室领导及工作人员、0992热线网、独山子在线等各网站负责人等30多人参加会议。

  独山子工商局李中华局长主持会议。

  会议前,由0992热线网、独山子在线等独山子各相关网站进行了自我介绍。大家对独山子各网站近年来最新发展情况有了全面详细了解。会议开始,独山子工商局经检科贾亮先带领大家全面学习了解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出台背景和办法细则,并对独山子地区的合法优秀备案网站进行了展示和介绍,0992热线网站作为被独山子区工商局指定为独山子区网上开店官方公示网站之一,网站规范的依法备案图片也成为现场PPT展示网站规范经营学习的案例。

  会议中,市局艾局长和经检大队张队长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原则,商品经营者、服务者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讲解,李中华局长对独山子电子商务和网络商品交易前景规划及现状做了详细讲解,并对今后独山子的网络交易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希望。

  会议过程中,工商局领导还进行了现场疑难解答互动,金三角地区最大的网站之一---0992热线网负责人就独山子各网站共同关心的商家和个人网上开店诚信备案的细则和与会领导进行了深度沟通、通过现场面对面的会议交流学习,大家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原则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对自己所担负的职责和任务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掌握,为下一步加强独山子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1994年互联网进入中国,2010年中国网民达4.2亿人。目前中国境内网站总数131万个,企业网站占50%。

  2002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为18亿,2009年达到2600亿,预计2010年达到4500亿人民币。并可预测,在未来几年这一快速增长趋势仍将继续保持。

  淘宝网2009年的网络购物交易量是2000亿,今年预计达4000亿,每天的交易量超过10亿。

  行业高速发展到一定时期,若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范,仅依靠行业的自律很难保障其健康快速发展。

  事实证明,网络购物所带来的网络欺诈、非法买卖等现象屡禁屡现,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监测数据显示,近年来,有关电子商务的投诉已经占到了每年3.15维权投诉的极高比例,2010年一季度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4413件,其中65%涉及网络投诉,同比去年增加15.5%。随着消费者投诉比例的逐年上升,各界对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的相关政策出台已迫不及待。

  为适应网络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日益活跃的现状,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5月31日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0年6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两个促进

  2、两个维护

  1、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

  2、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几个常识性概念

  1、网络商品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常见的网络商品交易类型主要有:企业间交易、企业和个人间交易、个人间交易。

  2、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3、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三、建立网络商品(或服务)交易经营者信息公开制度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四、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1、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2、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4、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5、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6、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7、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8、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9、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

  1、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