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场食品,吃后中毒

  记者从太和县消协获悉,消费者孙某在商场购买的食品,消费者吃后出现食物中毒而引发了一起消费纠纷。

  消费者孙某去年一月份在太和县一家知名商场购物。由于临近春节,孙某便想在该商场采购一部分年货。当在商场的食品区,孙某发现一款虾仁产品不错,感觉包装很吸引人而且价格也很实惠,随即孙某便一下子买了三代该品牌虾仁。在2月2日晚上孙某和妻子以及刚满周岁的儿子一起食用买来的虾仁。当晚9点左右孙某和妻子以及儿子均出现呕吐、腹泻现象。孙某感觉有可能是因为食用了买来的虾仁所致,赶忙拨打了120求助。在县医院急诊室,经过医生的初步诊断,认定为孙某一家人的反应为食物中毒所致。孙某一家在医院经过诊治后出院,随即向县消协投诉。

  消协接到投诉后,先后多次找到该商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商场负责人称:“孙某所食用的商品不一定就是他们商场卖出的虾仁”。对于商场的这一说法,孙某非常不满,并向商场负责人出示了购货小票,及没有食用完的虾仁。商场方面对孙某提供的虾仁袋进行了扫描确认,初步认定是他们出售的商品。

  而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商场方面的利益。

  最后在消协调解下,商场承担了由于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双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