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消费者维权为啥还“遮遮掩掩”

  据悉,昨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2012年“3·15”,湖北省工商、质监、食品药监、旅游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去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记者发现,被点名企业部分被“某”、“A”代替“遮羞”。

  又临近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了,每年这个时候,消费者的地位似乎又得到了空前提高。曾经,消费者被比作上帝,而如今呢?消费者却成了“傀儡皇帝”,尤其对于出门在外旅游的消费者,更是经常可以体会“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窘迫情景,为什么呢?前一段时间,海南闹得沸沸扬扬的宰客事件始终像阴霾一样久久不肯散去,然而,更可悲的是,行内人说那不过是某些商家运气不够好而已。因为大部分旅游区也是那样,价格高的离谱,商品质量却很低下。

  当然,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对违法商家的打击时刻都没有停止过,各地也成立了专门的消费者维权部门。我们姑且不管维权程序如何复杂,不管消费者维权反馈信息如何,作为省级执法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让消费者知道那些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的当事企业,为什么要用“某”、“A”来代替呢?难道是因为这些企业是当地的支柱企业,一旦曝光就会影响它的形象,从而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吗?有关部门也许在消费者权益与企业形象之间做了一个权衡,最终企业利益战胜了消费者利益,所以决定再给企业一次机会。不过,这种做法似乎不会得到任何一个被损害过利益的消费者的认可与理解。因为不管怎么样,企业都应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物有所值的商品或者服务。如今消费者并不希望企业待其像上帝一般,他们只希望能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易。举个例子,一个生产药品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减少了一道工序,生产出来的肯定是种药效大减的次品,消费者吃了这样的药,只要不中毒,他又怎么可能发现呢?这时消费者的权益又该怎么去维护呢?这些就完全只能靠我们有关部门去鉴定药品的成分,所以在这样的交易中,消费者本身就是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维权谈何容易?更何况维权程序复杂,法律面前证据最重要,没有经过专门训练,又有几个人能在被侵权之后提供出合理的证据呢?所以,有关部门这样维护企业的形象,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呢?消费者难以理解。

  笔者认为:既然该企业已经有过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历史,就更应该公之于众,让公众去监督它的产品。企业固然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不管怎样,它首先应该保证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三鹿,曾经多么辉煌的企业呢?然而,正是之前一些不必要的隐瞒与只注重眼前利益的错误做法,导致最终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也引发了社会的极度恐慌。

  企业的形象不是通过掩饰一些不光彩的方面来维护的,它需要的是实打实的产品和信誉度。如今信息交流如此之广,并不是通过某些遮羞手段就能控制的,与其在公关上下功夫,还不如把心思花在质量保障与售后服务上,这样对企业的长久发展将益处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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