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要保护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

  一直以来,民间人士的“打假”行动,虽然赢得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赞同,却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支持,之前上海、北京等地已有判决不支持职业打假者的索赔要求。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法律不鼓励消费者通过“知假买假”的形式打假,这种行为无法及时制止商家的售假行为,还容易让消费者处于企图通过买假行为索取赔偿获利的不利舆论中。

  我以为,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只要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用于经营活动,便是消费者,而不应对消费者作狭义的理解。以购买目的和动机将购买者分为消费者和非消费者,是权利保护的一种倒退。在假冒伪劣商品依旧屡禁不止的今天,从法律上充分肯定和支持知假买假的索赔行为,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的有效举措。虽然目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契约关系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基本特点并没有改变,因此支持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仍然十分必要。

  所以,治本之策不在于封杀和限制知假买假行为,而是封杀和取缔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和行政监管机关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