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裁定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4、小额诉讼程序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