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经营者拿法规“挡箭”引发争议

  司机杨某因不慎丢失了通行卡,在驶出北京市八达岭高速公路上清站时,被要求按路网内最远端里程缴纳通行费95元,而杨某的实际里程所应交纳的通行费只有5元。为此,杨某以高速路的经营管理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其实类似情况很多驾驶员都曾碰到过,而司机杨某的此番“较真”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高速公路收费合理性以及驾驶员和高速公路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激烈争论。

  推定最远端里程谁举证

  根据司机杨某的主张,八达岭高速公路入口站均有监控录像,自己明明从沙河站进入,如果首发集团认为其不是从该站驶入,就应该举证证明,而且首发集团明显是具有举证能力的。

  对此,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曾到沙河站现场勘查,了解到八达岭高速公路入口站的确都装有车道摄像机,通过录像可以查询驶入车辆的车牌号码等信息。但除非发生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权调取外,其他人等因其他事宜申请调取基本都不予批准。而据首发集团自己陈述,收费站的车道录像只保存15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胡安潮认为,驾驶员和公路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应该由合同法来调整,谁主张谁举证。但他同时指出,如果原告在投诉之后,被告有证据却不提供,司法上就应该是举证责任倒置了。

  胡安潮的观点却未能得到其余几位专家的认同。清华大学行政法学教授余凌云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提出,高速公路公司属于公共机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和提供的信息应当公开。依照这一规定,高速公路安装摄像头的信息与消费者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其经营管理单位就有义务依消费者的申请予以公开。

  公路条例被指偏向经营者

  根据首发集团在法庭上的反驳意见,按照最远端收费站里程缴纳通行费的依据是《北京市公路条例》,即“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不能提供通行卡或者通行卡毁损导致无法识别驶入站的车辆,有权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车辆通行费”。

  而这样一条规定的合理性却成为各方专家争论的又一焦点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这条规定完全偏向于经营者的利益。”邱宝昌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具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具有独占地位的公路经营管理者却不给消费者任何协商的余地,只拿规定说话,这是不合理的。

  邱宝昌建议应在新的消保法、反垄断法出台后对类似的规定作系统的梳理存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法制处的邴起宏则表示,“本着以人为本,从收费经营者来看,首发集团应当设立一定的救济途径,比如设置专人答复,合理地确定行驶路线等。我相信这些救济途径将在以后逐步完善。”

  但胡安潮认为,设计一个丢失卡后从最远端计费的制度是合理的。“如果勒令公路管理者核实每个丢失卡的消费者驶入站,不但会增加运营成本,还会降低该公司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工作效率。”

  高速收费情况应及时公开

  除了丢卡引发的高速收费难题外,高速路收费本身的合理性也在研讨会上遭到了各方专家的质疑。

  余凌云表示,政府应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高速公路的收费情况,所收款额一旦达到投资前期所贷数额后就不应再收取。如果一味不公开相关信息,客观上将为高速公路系统权力寻租提供“遮羞布”。

  邱宝昌也认为,高速公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自然形成的是格式合同,而现阶段我国缺少对格式合同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统一的严格审查和监管,使得一些经营者缺少限制、滥用权力,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