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保法》六大亮点解读
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994年制定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首次修订,并于今年3月15日予以实施。与旧法相比,新《消保法》在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格式条款、三包规定、举证责任、惩罚性赔偿等方面,都有很多突破性的新规定,有很多亮点。
一是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新法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二是增加非现场购物七日后悔权。
在保护网购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选择权方面,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诱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四种商品除外,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新法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三是加重对商家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与旧法相比,新法由原来的一倍赔偿提升为三倍赔偿,并规定了500元的保底赔偿,更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部分商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新法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这样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用再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
五是强化消协作用,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赋予了消协组织新的性质和责任,明确消协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是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外部保护性的社会组织,同时增加了新的职能,如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等新的职能,大大提高了消协的社会地位。
六是规范格式条款遏制“霸王条款”。
针对消费者呼声强烈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免自己的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新法进一步规范了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生活中常见的保险合同、车船票、飞机票等。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领域广泛应用。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新法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新法同时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