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初加工享优惠范围发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08年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包括:
种植业类中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其中,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即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精炼植物油,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畜牧业类中包括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
其中,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渔业类中包括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
其中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