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承包人哪个缴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的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企业应以被承包人,即发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2.如果承包人的账务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规定,对承租或承包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法规交纳增值税。
在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往往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创设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外部关系。
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发包公司的民事责任。但是,在对内关系中,发包公司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为了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发包公司可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预先提供一定的充分有效的担保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保证金、押金)。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年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全年收入总额-必要的费用)×适用税率。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