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学教授遭遇“霸王条款”

  许老师是湖南某知名高校的法学教授,日前在某网站“消费维权”栏目发帖投诉称,2010年9月5日,他在上海通用雪佛兰“华洋世纪”4S店,订购了一辆“科鲁兹”三厢小车,并支付了5000元订金,双方约定12月30日提车。但在等车的过程中,许老师认为销售顾问服务态度欠佳,后又了解到该款车不再生产,会影响车辆的维修等方面,遂决定退车。

  但他的这一要求,遭到了“华洋世纪”的拒绝。对方认为,双方已在购车协议相互约定,“逾期不提车,5000元订金不退”。而许老师指出,他所交纳的5000元是购车“订金”,而非“定金”,“不退订金无异于强买强卖,协议中对订金的约定是格式合同,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今日上午,网站记者陪同许老师,来到了雪佛兰“华洋世纪”4S店。在前台,一位曾姓女工作人员见到许老师后,态度十分冷漠。当记者询问许老师的订金为何不能退时,她答道“他的事情我知道,这订金就是不能退,没有什么理由”。

  无奈之下,记者问能否让该店销售负责人出面解释一下此事,曾小姐回复称“领导都去武汉出差了,没有负责人在店里”。然而在3分钟后,记者拨通了该店市场总监符先生的电话,他告知自己正在2楼开例会,暂时不方便下楼处理此事。

  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许老师之所以要退车,是因为他改在申湘4S店买了车,不退订金完全是按协议办事。“我们还是愿意友好解决此事,但我还要向领导回报,下午再给你们答复。”

  对此,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李炎辉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定金具有一种担保性质,如果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则就需要将定金双倍返还,而如果支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而订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作为预付款,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商的原因使买卖未能实现,所交订金都应返还。”李律师表示,对于许老师所交纳的5000元购车订金,在他明确提出退车的情况下,4S店应无条件返回。

  目前许老师已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