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条件
1、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办理。这里讲的协议,主要是指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如果该协议规定,互相允许对方的自然人和企业、组织在本国申请专利,那么应按照此规定办理。
2、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两个条约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允许互相申请和获得专利,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对上述两个公约的缔约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我国应给予其国民待遇。
3、依照互惠原则办理。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允许我国的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该国申请和获得专利,那么,我国也允许该国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
1、注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需要保密。凡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不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反之,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
2、注意该发明创造能否成为该申请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否符合该国对专利性的要求。一般来说,申请人要对申请国的专利法有一定的了解,并对自己的专利申请能被批准有一定把握后,再向该国提出专利申请。
3、注意该发明创造在其欲提出申请的国家中是否有市场潜力,是否有竞争对手,既是否有获得独占实施权的必要。一般地说,应在有此必要并预期能获得利益时才考虑提出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期间,属于未授予专利权,所以申请人只能转让专利申请权,但不能转让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