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某贸易有限公司牟取暴利案

  【基本案情】

  2001年2月6日至9日,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委托该县民政局发行600万元的赈灾福利彩票。2月7日,该县物价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彩票奖品中的皮带价值只有10元/根,而县民政局却标明价值为100元/根。接到举报后,该县物价局组成调查组于2月9日对县民政局的彩票及奖品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福利彩票承办单位是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彩票奖品是由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采购。鉴于该案件查处困难,县物价局将该案件移送给市物价局查处。

  2001年3月市物价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某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于2001年1月21日与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商定由某贸易有限公司组织奖品,奖品有桑塔纳轿车、柳州五菱汽车、彩电、洗衣机、三层蒸锅、皮带、自行车等。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15日与路桥小商品市场经营户陈某签订了皮带购销协议,以18元/条的价格从陈某处购得真皮皮带配广告盒,以10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某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数量为5806条。

  根据《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市物价局下发《关于界定皮带经营中暴利行为的通知》,对皮带经营中的暴利行为进行界定,规定“生产经营者销售皮带类商品,进价在100元及以下,其经销差率超过50%的,进价在100元以上,其经销差率超过45%的,属牟取暴利行为”。按此差率计算,核定某贸易有限公司牟取暴利额为423838元。

  市物价局认为,某贸易有限公司将进价为18元/条的皮带以10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某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从中牟取暴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和《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牟取暴利额423838元为违法所得。对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383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市物价局的处罚决定,向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认为市物价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复议决定维持市物价局的处罚决定。

  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焦点问题】

  在案件查处和行政复议、诉讼应诉过程中,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违法所得的认定;二是违法主体的确定;三是暴利的对象单一商品还是全部商品。

  【法律分析】

  1、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

  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市物价局认定违法所得423838元,依据的是该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界定皮带经营中暴利行为的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认为《通知》既非规章,更不是法律、法规。

  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认为,《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8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对群众投诉或举报认为牟取暴利的行为,由物价部门按照或参照公布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加以认定,无参照依据的,物价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可另行测定其市场平均价、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并规定其合理幅度。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综[1995]399号)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由当地物价部门认定。因此,市物价局《关于界定皮带经营中暴利行为的通知》是依照省政府规章和省物价局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下发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所得的依据,因此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2、违法主体的确定问题

  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界定皮带经营中暴利行为的通知》,其界定的是皮带经营中的暴利行为。该公司在此案中并非是在经销皮带,而是在销售赈灾福利彩票。如要处罚,处罚对象应是某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对此,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认为,某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该公司的协议上规定很明确:在整个赈灾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中,由某贸易有限公司组织奖品和自愿承担部分销售费用。同时从该公司与某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皮带货款结算上,也可以看出两者是买卖关系。根据浙江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彩票销售中奖品设置与采购的若干规定》(浙募委字(1998]第29号)规定:设奖方案的制定、宣传口号的确定、销售现场的管理、彩票的调度、资金的结算、奖品的兑现、弃奖的处理等都必须由募办或发行中心掌握,不准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因此某贸易有限公司无权经营彩票的销售发行。由此认定,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此案中是在经销皮带,而不是在销售赈灾福利彩票。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界定皮带经营中暴利行为的通知》,适用于该公司经销皮带的行为,因此,认定该公司是违法主体是准确的。

  3、暴利的对象是单一商品还是全部商品

  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非法牟取暴利的认定,应就销售赈灾福利彩票整个过程进行认定,不能撇开其它奖品的销售及成本投资事实而单论皮带的经销。

  对此,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认为,根据《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8号令)的规定,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是就某一商品或服务来确定的。按照一批、一次或一定时间所有商品来核定综合暴利额没有依据。

  【有关启示】

  1、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中应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沟通。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虽然掌握一般的行政法律、法规,但对专业的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并不精通。这就需要加强与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沟通,让复议机关和法院来了解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以理解我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2、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要重视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往我们价格监督检查一般查处的多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垄断行业,这些单位不会出现转移银行帐户资金和财产来逃避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情况。但随着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的对象也在发生变化,大量的案件针对的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些单位往往会转移帐户资金和财产,逃避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案中,某贸易有限公司是一私营企业,实际上是一皮包公司,公司开业时注册资金59万元,经营场所租赁,由于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未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使得该公司有机会抽走注册资金、转移银行帐户资金,以致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几间乡下住宅楼,最终导致我们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16万多元,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全部得到落实。这无疑是在以后的案件查处中必须吸取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