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人缔结的契约。行政合同的特征是:
(一)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二)合同的内容是执行公务;
(三)合同条款中规定私法(如民法、合同法等)以外的规则;
(四)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规范调整;
(五)对行政合同实行特定管辖制,一般应由行政法院或行政庭管辖。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三)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四)国家科研合同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六)国家订购合同
(七)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八)计划生育合同
(一)签订合同目的不同。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点就在于签订的目的不同。行政合同一定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是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二)主体要素不一样。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与普通的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不可能发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合同中,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完全平等的,二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三)意思要素不平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必须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当然,行政合同的签订方式是平等协商,但是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行政合同的双方方式认并不是出于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反,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只能被动的接受。因为行政机关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当然,行政机关要单方面解除,必须具有职权和法律的合理依据,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原则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