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租赁合同主体变更法律意见书

  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王荣利律师接受您的委托,依法就文XX等三人与您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以及您与杨YY签订的《宾馆租赁合同》分别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XX等三人与您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审查意见:

  1、该合同总体上基本符合《租赁合同》的要求,主要内容齐全,文字比较通顺,意思表示基本明确,可以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正式文本使用。但部分条款或细节,本律师在此提请特别注意以下法律意见,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该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租赁房地产用途”部分,只有“商业”一项。本律师注意到,您与杨YY先生签订的《宾馆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房地产的前座10—13层作为“宾馆旅业用途”出租给杨YY先生使用。该合同中之“商业”用途是否包括“宾馆旅业”用途以及您在合同中提到的“住房或写字楼”用途,宜在此进一步明确化。否则,甲方有可能随时以您“擅自改变租赁房地产法定用途”为由,解除合同或者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的要求,并有权按照该合同第十九条之规定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届时您将有可能陷于被动。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双方签定补充协议,修改或者进一步明确该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租赁房地产用途”部分。也可以根据该合同第六条之规定,就“宾馆旅业”用途和“住房写字楼”用途另行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该合同第九条规定之“返还保证金的条件”以及“不予返还保证金”的情形,均对作为乙方的您不甚有利。建议您在适当时机或者适当条件下予以修改。

  “返还保证金的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各种情形:①合同到期;②甲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③由于甲方的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④双方协商终止履行合同;⑤该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不予返还保证金”的情形,该合同只约定了“乙方违约”一项,该约定太过含糊和笼统,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并发生纠纷,建议取消该项内容,改为“具体见本合同第十九条之规定”。

  4、该合同为自然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您应要求甲方文XX、华XX、刘XX三人提供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以便双方发生纠纷提出诉讼时向法院提供对方的身份证明以符合法院的立案要求。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2、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3、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二条中写明。

  4、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5、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变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