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是什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界定是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由于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还不能由业主大会统一业主意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由建设单位承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由于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投入了巨资进行建设,在物业未销售之前,他是第一业主,是有权利行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权的。

  2、过渡性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仅存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过渡期间内。而这一时期,物业销售、入住则是渐进行为,可快可慢的不定性,带来了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确定的。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结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相应终止,这就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过渡性合同。

  3、要式合同

  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是广大未来业主利益,为了防止建设单位侵占或者不了解未来业主的利益需求,建设部2004年9月6日在总结以前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重新制定、颁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所选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