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庭缘何“等米下锅”
改变环保法庭“等米下锅”现象,要打破“起诉难、举证难、胜诉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等困局。
近日,媒体刊发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孙某某的文章《对当前环境资源审判若干问题的分析和对策建议》。文章指出,我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存在“庭多案少”、“等米下锅”的尴尬现象。另外还有14个省市去年结案量为零。
环保法庭的诞生,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被寄予很大期望、作为抵抗环境污染重要壁垒的环保法庭,与理想中的预期反差巨大,地方环保法庭遭遇“庭多案少”、“等米下锅”,这的确是一种尴尬。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一种状况?
是环境污染纠纷少吗?肯定不是。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纠纷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2005年后,这种势头更加迅猛,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从这个“不完全统计”中可以看出,环境污染纠纷不是少了,相反,随着污染得越来越严重,环境污染纠纷是越来越多了。
一边是污染越来越严重、环境污染纠纷越来越多,一边却是环保诉讼少得可怜,环保法庭“等米下锅”。造成这样的局面,主要原因或是公众的环保参与与环保维权意识不强。但也不可否认,在环保诉讼中,存在当事人起诉难、举证难、胜诉难。一些当事群众尽管身处被企业污染的环境中,也知道环保污染贻害匪浅,却懒得去用“法”维权。这也是造成“庭多案少”、“等米下锅”的原因之一。
此外,一些企业都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是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宝贝”,如果查处较多过严,政府会不乐意,检察机关或也会追究环境监管失职。环保执法成了一把把“双刃剑”,这就导致了“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现实困局。广受关注的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溃坝污染事件,可见一斑。尽管事故责任认定清楚,行政处罚也已经下达,受溃坝事件影响的852名村民,向紫金矿业提出索赔1.7亿元的要求,却一拖再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环保纠纷成讼率。
环境污染往往是侵害多数人权利的侵权行为。而成立环保法庭的积极意义在于,在行政职能受阻、行政效率不高的情况下,让受害者获得司法救济。如果作用发挥得好,可以说,对于保护环境、惩治污染行为、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都具有现实意义。因而,环保法庭“等米下锅”现象亟待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