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运人免除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二)特殊风险的责任

  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一)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数额,依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货每个货运单位以666.67为计算单位,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高的为准;

  (二)集装箱货物提单中载明内装件数的以内装件数为准,没有载明的以一个集装箱算一件;

  (三)延迟交货引起的损失以运费为限。

  (一)货物发生了毁损。所谓毁损,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托运人货物,在运达目的地时,已经受到了损坏,造成了货物价值的减少。

  (二)货物已经灭失。所谓灭失,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托运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已经无法将托运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物灭失又包括两种情况:

  1、是货物在物质意义上的灭失,如玻璃制品被打碎;

  2、是货物在法律意义上的灭失,如货物已经被盗走,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本身还存在,但承运人已经无法交付给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