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山东:任何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将受治安处罚

  近日闭会的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对妇女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据悉,该办法将于3月8日起施行。

  妇女受性骚扰可提起民事诉讼

  女性受到“荤段子”骚扰的事情时有发生。苦于投诉无门,很多女性只能“自认倒霉”。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如果妇女遭到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的性骚扰,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有关机关投诉。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同时,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办法明确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的,将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录用职工不得歧视女性

  “很多工种男女都能做,但为什么只招录男性?”不少女性曾面对这样的困扰。“拒收女性”已成为部分单位私自设置的就业“门槛”。对此,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根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夫妻共有财产不得单方处分

  针对有些妇女因为收入少而“不能当家”的情形,办法规定,妇女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享有同其他家庭成员同样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等为由予以非法限制或者剥夺。

  另外,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处分共有财产时,夫妻应当协商一致;未经双方同意,一方不得处分。出卖、转让、赠予、抵押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夫妻双方应同时到登记机构登记。

  在财产继承中,也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受性别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妇女应给予照顾。(记者卢金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