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已调处公安不再治安处罚
九江一读者问:因在楼道堆放杂物的问题,陈某与我发生争吵厮打,我误伤陈某。经派出所调解,我和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随后赔偿了陈某200元医疗费。事后不久,陈某又和我发生矛盾,他以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以赔代罚款为由,要求派出所对我之前的误伤行为作出治安处罚。请问,派出所还能对我予以治安处罚吗?
答: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你误伤陈某的行为情节轻微,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到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再对你予以治安处罚。生效的调解协议,不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作出该生效行政调解的公安机关也具有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