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福寿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九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附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年交保险费60元),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二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寿安康保险保险金额表

  交费方式

  保险期间

  疾病死亡保险金

  意外死亡及伤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季交一元

  三年

  36

  96

  12

  五年

  60

  160

  20

  八年

  96

  256

  32

  年交一元

  三年

  10

  30

  3

  五年

  20

  50

  5

  八年

  30

  80

  8

  趸交一元

  一年

  4

  10

  1

  三年

  6

  15

  1.02

  五年

  6

  15

  1.08

  八年

  6

  15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