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广场舞立法找准了解决问题的“七寸”
近日,由合肥市法制办发布的《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区政府可以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一定区域,供市民进行健身需要。《意见稿》规定,市民进行集体性健身活动应当遵守规范,在指定区域内按照要求进行,保持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而有音乐伴奏的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控制活动时段和音量,不影响居民生活。
广场舞引发的纠纷,可以看作是权利边界之争。一边是群众体育和健身的需要,另一边则是安静的环境需要,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有升级之势,从泼粪相抗到朝天鸣枪,从高空抛物到高声干扰,由此引起的全武行和肢体冲突,也不在少数。一些地方有创新的暴走式广场舞,更是对交通通行带来了干扰。可以说,作为社会公共空间管理的一个范畴,如何规范和管理广场舞,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与勇气。
前段时间有两个新闻,一个是中国大妈在美国广场跳广场舞引来了警察的驱逐,另一个则是中国大叔在广场上高声唱歌引来了警察。在讲求安静与秩序的国外,任何出格的行为都将视为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轻者会被批评教育,重则会因此受到治安处罚。在国内,广场舞作为一种群众性活动,因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因,更多的靠的是民间的自我管理和规范。然而,诸多事例已经说明,若公共管理没有发挥作用,相应的制度规范没能明确,任何公共场所的活动若不受到限制,就可能带来巨大的破坏力。广场舞的“噪声扰民”的问题,也不能始终不得到解决,否则其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诱因。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广场舞之所以难以治理,还在于缺乏相应的规则作为基础。现行的管理困局在于,一方面是管理主体多元,“九龙治水”之下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从城管到公安再到环保,每个部门之间的职能有交叉也有重合,如何明确一个责任主体,需要立法赋予;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对于防治城市噪声污染起着了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宽泛,未能事无巨细一包到底,就需要地方立法给予配套。也正是因为如此,使得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开展的健身、娱乐等污染治理上有些失之过软。
同时,管理好广场舞还需要堵疏结合,还得靠公共管理机构更多的作为与担当,比如划定合理的区域,给广场舞者提供最基本的场地需求,比如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每个人的公共空间意识,比如提供公共音乐服务,从而达到噪声的可防可控。同时,要加大噪声执法的力度和巡查,对于屡教不改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总之,对于广场舞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寄望于自我调整和约束,必须发挥公共管理的主体作用,合理引导民间自我管理的提升,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不过,要让公共管理更有作为,就必须对其赋权和确责,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如此才能真正避免“无法可依”的管理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