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险金:

  一、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下列公式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2%×(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60);

  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55);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上。

  上述选择由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保险金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体高度残疾,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合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六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鸿寿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保额千元)

  投保年龄

  趸交

  十年交

  二十年交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6

  226

  270

  33

  39

  21

  25

  17

  238

  285

  35

  41

  22

  26

  18

  251

  301

  37

  44

  23

  28

  19

  264

  318

  38

  46

  25

  29

  20

  278

  336

  40

  49

  26

  31

  21

  293

  356

  43

  52

  27

  33

  22

  309

  376

  45

  54

  29

  35

  23

  326

  398

  47

  58

  30

  37

  24

  344

  421

  50

  61

  32

  39

  25

  364

  446

  53

  65

  34

  41

  26

  385

  473

  56

  68

  36

  43

  27

  407

  501

  59

  73

  38

  46

  28

  431

  532

  62

  77

  40

  49

  29

  457

  564

  66

  82

  42

  52

  30

  484

  599

  70

  87

  45

  55

  31

  514

  636

  74

  92

  48

  58

  32

  545

  675

  79

  98

  51

  62

  33

  578

  717

  83

  104

  54

  66

  34

  613

  761

  89

  110

  57

  70

  35

  651

  809

  94

  117

  60

  74

  36

  691

  859

  100

  125

  64

  37

  733

  913

  106

  133

  68

  38

  779

  970

  112

  141

  72

  39

  827

  1030

  119

  150

  77

  40

  878

  1094

  127

  159

  81

  41

  932

  1163

  134

  170

  42

  989

  1235

  143

  180

  43

  1050

  1312

  151

  192

  44

  1115

  1393

  161

  204

  45

  1183

  1479

  170

  216

  46

  1256

  1571

  181

  47

  1332

  1667

  192

  48

  1413

  1770

  203

  49

  1499

  1878

  215

  50

  1589

  1991

  228

  51

  1684

  2111

  52

  1784

  2238

  53

  1889

  2370

  54

  1998

  2510

  55

  2113

  56

  2233

  57

  2358

  58

  2487

  59

  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