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兰州水污染,到底谁有起诉权?

  兰州水污染造成了相当大的社会影响,5个市民到人民法院起诉,被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由驳回。那么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此次兰州水污染事件中,到底谁有起诉权呢?

  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即自来水厂与污染者的侵权关系。自来水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水厂自流沟中出现了含油污水,而出现含油污水的原因是自流沟附近的中石油兰州石化曾发生泄漏事故,致一些渣油和消防污水渗入地下。也就是说,中石油兰州石化是侵害者,自来水厂是受害者。中石油兰州石化应当对兰州自来水厂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最终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合同法规制的供应水合同关系,即自来水厂和用户之间的关系。由于用户受到损害,额外增加了购水的费用,所以形成了一个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问题。如果自来水厂及时履行了水质检测和通报责任,那么仅向自来水用户承担没有供应合格水的违约责任,之后再由自来水厂向污染者中石油兰州石化追究污染侵权责任;如果自来水厂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应有检测责任,在采取应急措施前,致使市民蒙受损失或者身体受到影响,使损失扩大化,应当向自来水用户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自来水的水质受到污染,对于那些依靠自来水厂供水的居民、餐饮业主、洗浴业主等来说,他们可否就污染造成的损失或者额外的经济负担享有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起诉权呢?依据现有的法规,他们不享有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起诉权,因为他们和污染行为没有形成目前法律所认可的直接法律关系,即直接利害关系。

  笔者认为,应该修订现有的不利于有效地保护社会利益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甚至合同法,让所有受影响的民事主体均享有非重叠的环境污染民事起诉权。

  虽然不享有环境污染民事起诉权,但这些受到影响的居民们可以提起合同违约之诉。本案中,依靠自来水厂供水的居民、餐饮业主等只是和自来水厂形成了合同关系,他们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21条之规定,以第三人(历史上的石油泄漏者)的原因造成自来水厂未按照合同约定供水而起诉自来水厂,诉因是自来水厂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没有向用户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自来水。

  至于大家熟悉的环境公益诉讼,究竟谁能提起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前提条件是提起的主体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团体和组织,把公民排除在外了,所以兰州的法院拒绝受理5个市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有一定的道理。

  现在,任何组织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都可能面临法律障碍,因为目前的环境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拟作出规定,但是它毕竟还没有颁布实施,所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目前缺乏可操作的支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