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环保法四审在即,公益诉讼主体须再拓宽

  4月14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透露,行将在下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包括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草案。这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关于环保法修改的法律草案,相较于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经三次审议后表决的常规程序,环保法修改所面临的争议之大,可见一斑。

  现行环保法自1989年颁行以来,实施已近33年,被学界评价为“当代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文本,2011年启动修改程序,一晃三年已经过去,草案四易其稿,目前依然处于攻坚、博弈与争夺的关键期。从法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参与情况看,社会各界提出2000余条修改意见,相较于其他影响广泛的法律草案而言,关注度、参与度以及讨论热度都不能算太高,尽管法案本身的意义兹事体大。

  于公众而言,略显枯燥的法律修改,多无法与切实的生活体验产生直接联系,2014年两会期间,环保法行将四审的消息之所以备受关注,更多是因为雾霾天气对公众生活所造成的严重困扰。就在近日,甘肃兰州发生的水污染事件,或是第一次把法律修改与公民日常生活如此直接、如此无障碍地建立起了联系。日前,5位兰州市民就水污染事件试图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却被后者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由不予受理,这其中便涉及到此前舆论曾给予高度关注的民诉法修改讨论。民诉法修改引入公益诉讼条款,也就是这里提到的第55条,该条款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诉讼权利主体,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仅是公民这一最广泛的诉讼参与人被排除在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以兰州水污染事件观之,目前存在的立案困境,或可以通过变更诉讼请求等技术性方式做迂回,但回到法律文本的局限性问题,却不能不承认,不是个别法律案才面临“从通过之日起便亟须再改”的尴尬。到目前为止,环保法三审草案,对发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虽措辞有变动,但实质上并无太大进展,甚至一度出现独家授权给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荒诞条款,引发舆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强烈反弹。观三审稿对公益诉讼主体的修改,虽然改变独家授权的表述,但“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规定,依然为公益诉讼的发起设置了五个非常高的门槛,还包括诸如“信誉良好”这样模糊的标准。而实务中,可能也没有多少机构能符合上述诉讼主体的条件。包括在环保公益界享有盛誉的公益组织自然之友,都不能满足草案“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这一起码条件,而硬性要求诉讼主体必须是全国性组织,也并不适合环境公益诉讼多具地方性这一现实。

  环保法修改延宕至今,引来最大争议的公益诉讼条款能否在四审期间有符合各界期待的大突破,依然有待观察。但必须要强调的是,目前的环保法修改困境,根源还在于民诉法修改对公益诉讼本身过于谨慎的立法态度。公民无法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立法层面对这一最终决定的原因阐述并不明确。耐人寻味的是,立法层面将公民作为适格诉讼主体引入公益诉讼,视为“不审慎”,而与此同时,却是现存本就不多的环保专门法庭几乎“无案可审”。

  对于什么是法治国家这个宏大命题,回答可能有很多维度,其中有一条应当是,在面对社会纠纷与争议时,国家应尽可能多地引导和创造条件,让社会成员能顺畅地走进法庭,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解决纠纷,并通过参与法律诉讼、寻求法律正义进而对法律产生坚实的信仰。以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来看,在民诉法已然有较大限缩的既成事实之下,作为特别法的环保法修改,实不应再有进一步限缩诉讼主体的想法和冲动。用足民诉法“有关组织”的表述空间,让更多的社会公益组织可以代言民意,顺畅地提出和发起公益诉讼,让更多的环境公益纠纷尽可能在法庭上解决,而不是街头,不仅于社会动态稳定有百益而无一害,而且也完全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执政党施政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