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哄抢,要迈过“法不责众”坎
江西杨律师表示,聚众哄抢不仅仅只是涉及道德层面的问题,它还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中规定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还有专门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当然,该罪只针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人。
“有了法律,就应该认真地执行,遏制聚众哄抢的蔓延趋势必须高扬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律权威。”杨律师认为,哄抢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该积极介入调查,一追到底,彻底打消参与者的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处罚结果公之于众。让群众知道,哄抢不仅违反道德也违反法律,谁参与了哄抢就必须受到惩罚。只有迈过了“法不责众”这道坎,才能够有效遏制哄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