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违法行为可能同时遭致按日计罚与停产限产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现行环保法允许企业限期治理,这个限期最长可以达到一年。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违法企业甚至将违法行为延续一年,对环境影响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在这方面,新《环境保护法》既要求加强环境违法行为执法,同时充分考虑并尊重企业的基本权益,程序设计上留有空间,一般实施限产、停产整治、关停等一系列循序渐进的措施。比如,一个饲料厂可能有多条生产线,发现其超标排放后,如果停其中一条生产线就能实现达标排放,那么就无需关停全部生产线。

  配套措施《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共4章18条,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值得一提的是,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这些措施之间具有衔接性,是组合拳。有的违法行为如违法排污的同时也有超标排放,就可能同时遭致按日计罚与停产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