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环保法》的“行政拘留”如何拘

  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了行政拘留的手段,提升了环境执法的刚性,虽然是通过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实施,但能够有效震慑违法排污行为。此条款也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明确:

  一是规定的4种适用行政拘留的行为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例如未批先建是否包含未批建好已投产?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算不算?有无禁用农药目录?

  以无排污许可证为例。排污许可证目前覆盖面窄、持证率低,造成如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容否认,很多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譬如先有企业,后有住户,造成卫生防护距离不够,不能通过环评审批等情况。对于主观上不愿安装环保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要严厉打击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主观上有环境意识,但是客观上无法取得的是否要加以区别对待呢?

  二是“拒不执行”期限尚未明确,及行政拘留后还是拒不执行该如何?

  以一般环境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来说,法律上规定过了执行期限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行政拘留后,原有处罚是否继续执行,特别是罚款是否继续追缴?

  公安部门只有行政拘留权,无追缴罚款的权力和义务。此条款原意是通过行政拘留手段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如果行政拘留期满后,仍不能震慑违法企业,继续拒不执行的,又重新回到了加重罚款、责令停产等环保自有的处罚措施,那么就失去了此条款原有的出发点,成为法律的尴尬之处。

  三是如何与公安部门衔接?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后,公安部门是否会对整个案件重新调查还是就依照环保部门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直接行政拘留?

  从以往涉及刑事案件的移送来看,公安部门会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核,在审核过程中,由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刑事案件在办案水平、案卷水平上的差距比较明显,因此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也不乏有之,但环保移送过去的是已经作出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基本上已经过去3个月以上,很多证据无法补充侦查。

  再有,公安接收案件后,做出的具体拘留期限是否要征求环保部门意见?或者在移交的过程中,环保部门是否要表明自身的处理意见,建议具体的拘留期限?环境违法情节严重与否,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如何认定情节轻重,环保部门的建议是重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