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行政赔偿是对侵权损害的一种救济形式,而行政赔偿采用了什么方式,依据了什么标准,就会直接影响到救济的质量,影响到受害人的权益,因次就需要合理设计。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赔偿立法采取的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辅的行政赔偿方式。这一赔偿方式实际上包含着三种具体的赔偿方法,即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l。金钱赔偿。金钱赔偿就是以货币的形式支付赔偿金额。金钱赔偿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因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毁损而遭到破坏后,若有可能恢复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恢复原状的条件主要有:
1)需要有受害人的请求;
2)侵权前的原本状态的资料齐备;
3)侵权后能够恢复到原本状态的;
4)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不会造成违法的后果。
4、其他赔偿方式。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三种赔偿方式在适用时应注意的是:第一,这三种方式均需在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时方可使用,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第二,这三种方式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方式一并适用;第三,这三种方式的适用应在一定的影响范围内进行,既不能随意缩小,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其标准应是损害影响范围和补救范围基本一致。